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9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竹田。
被执行人:吕吉德。
被执行人:田月亭。
被执行人:吕相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竹田、吕吉德、田月亭、吕相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竹田、吕吉德、田月亭、吕相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高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王彦山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广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