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一初���第3064号原告陈营营,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明建邦,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被告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营营承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肖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