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靖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房向阳,职务: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永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4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王维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5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州天信公证处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兰天信公执字第06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0月8日开展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永成、王维红的部分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电宏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