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芜执字第012-2号

奚锡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奚锡珍,XX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12-2号

申请执行人:奚锡珍,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XX年(又名XX),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芜执字第012号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年(XX)名下的,位于芜湖县湾址镇×××××××××××××××室(房产权证编号共有权证: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的房产壹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年(XX)名下的,位于芜湖县湾址镇×××××××××××××××室(房产权证编号共有权证: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旭征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陶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