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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