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香妮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