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唐国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唐荣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国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长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唐国花申请执行唐荣华、杨国勇、李长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