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薛某某,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少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