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941-3号原告蔡杨柳,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荣芬,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杨柳与被告丘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勇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沈志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