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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941-3号

蔡杨柳与丘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杨柳,丘荣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941-3号原告蔡杨柳,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荣芬,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杨柳与被告丘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勇前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沈志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