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执字第1052号

刘庆平与刘凤兰、唐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庆平,刘凤兰,唐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052号申请人刘庆平。被执行人刘凤兰。被执行人唐保国。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