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罗秀,女,生于1976年3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有庆镇关庙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负责人甘国兵,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罗秀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秀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秀虽在的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受理费,但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文彬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