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963号

郑利俊与庞澜、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利俊,庞澜,吕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963号

原告:郑利俊。

被告:庞澜。

被告:吕朋。

原告郑利俊诉被告庞澜、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郑利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郑利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利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6元,由原告郑利俊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君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