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963号
原告:郑利俊。
被告:庞澜。
被告:吕朋。
原告郑利俊诉被告庞澜、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郑利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参加庭审。现原告郑利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利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6元,由原告郑利俊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君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