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48号申请人李朝燕,女,生于1974年8月23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马峰,男,生于1978年12月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
原告李朝燕与被告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马峰自愿给付原告李朝燕货款三万四千六百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峰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李朝燕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马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妻子董兰代领),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0元。后经过各方查询、调查,被执行人马峰长期不在家中,具体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其名下仅有房屋一栋已被查封。现被执行人马峰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乐发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