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草场路128号第一幢(西)首层第五卡,组织机构代码:67312461-4。
法定代表人:梁佐昌
被告:邹钦华,男,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宁光
二〇一三年十月××日
书记员 陈劲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