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李友全。
被告:叶春。
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65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全诉被告叶春、慈溪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全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