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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红娇、崔超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姣,崔超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78号原告任红姣,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超杰,男,约43岁,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红姣与被告崔超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红姣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红姣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红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红姣负担。审判员  魏方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