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红娇、崔超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姣,崔超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78号原告任红姣,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超杰,男,约43岁,农民。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红姣与被告崔超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红姣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红姣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红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红姣负担。审判员 魏方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