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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赛昌与徐伟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昌,徐伟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15号原告张赛昌,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70410221x),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里童26号。被告徐伟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906142215),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梅城镇利群村高楼下后塘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赛昌与被告徐伟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赛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伟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赛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赛昌撤回对被告徐伟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元,由原告张赛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少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