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余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余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杭州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20幢北面。法定代表人:周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彬,杭州市青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法定代表人:杨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新友,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4元,减半收取8002元,由原告杭州吉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志军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邹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