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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姜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1日。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占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