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苌专民与王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苌专民;王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苌专民,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被告王冠军,男,30岁,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本院在审理原告苌专民与被告王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苌专民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苌专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苌专民承担。审判员 牛建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