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葡萄诉被告乔忠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葡萄,乔忠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葡萄,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乔忠良,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男,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李葡萄诉被告乔忠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牟庆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李葡萄、被告乔忠良及其委托代人樊增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葡萄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是村组长兼电工。2012年6月3日原告��家中盖房,需另接电源,故请被告帮忙接电。被告向原告索要1000元,因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一顿毒打,致原告昏迷。后送往阎良区中医医院治疗,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870元。派出所处理时,被告不予赔偿。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70元。被告乔忠良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一村组的村民,被告系村民组长兼电工。2012年6月3日原告家因建房,私自在邻居家接通电源,被告发现后拉闸断电。原告随即到被告家中要求接电,被告要求原告到电管站办理手续,原告不同意。被告在拆电源线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双方均有伤处。2012年6月4日原告在阎良区人民医院门诊诊断左眼钝挫伤,门诊治疗。2012年6月7日原告到阎良区中医医院肛肠���住院,经诊断:肛周脓肿,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871.3元。2012年11月23日原告诉诸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7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自己是按用电规定处理问题,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在卷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遇事理应相互帮助、团结和睦、理解支持,为创建农村文明及新风尚做出贡献。原告李葡萄不按规定私自乱接电源,受到被告制止后,非但不理解反而与被告进行厮打,与情理不合。以治疗肛周脓肿住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与法不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有关住院治疗的证据不予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身为村民组长兼电工,按照规定管理有关事务,无可厚非。但是,以后应当汲取教训,合理合法的处理问题,带领村民尊规守矩。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在本案不应承担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葡萄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葡萄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庆丰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付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