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催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顺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催字第94号申请人:台州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顺友。申请人台州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码为3130005124085763,票面金额为3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3月17日,出票人为台州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以对该票享有权利为由,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系该汇票最后持有人,申报权利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必翔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严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