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永立与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立,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郑永立。被告: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周村。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戴亚银,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立诉被告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立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立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永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俞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