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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生财与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吴生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良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生财。上诉人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好一家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