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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夏明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催字第25号申请人:浙江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明江。委托代理人:陈昊成、陈亚妹。申请人浙江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遗失的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2年7月11日签发,票号为3090005324448092,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为柒佰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天一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新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巧玲代理审判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