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44号申请人赵建军,男。被执行人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1号瑞森云峰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樊军辉,总经理。赵建军与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2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大道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赵建军工程款22421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