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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中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泉信用社诉鹿建华、温廷山、亓素政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泉信用社,鹿建华、温廷山、亓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泉信用社。被执行人:鹿建华、温廷山、亓素政。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0)莱中信证经字第848号公证书、(2012)莱中信证执字第24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鹿建华、温廷山、亓素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