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执字第39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柱棉、叶灿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柱棉,叶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3948-2号申请执行人:梁柱棉,男,汉族,1943年7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灿泉,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梁柱棉与被执行人叶灿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挪用的资金93500元、库存货物的货款46293元及利息15000元,以上合共154793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2012年3月10日前各支付77396.5元予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2047.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1年3月30日迳付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叶灿泉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芦塘村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享有股份分红等收益,本院已于2011年11月30日在另案(2011)佛南法执字第10390号案对被执行人叶灿泉所享有的股份分红予以查封,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3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善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