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海法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海法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23B室。被申请人: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横港港城大厦(滨江大道南段1228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三、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汇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侯 伟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