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石某某,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魏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陕西省礼泉县,要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魏某的住所地在陕西省礼泉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魏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