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原告李定胜诉被告赵桂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李定胜,男,42岁。被告赵桂英,女,45岁。本院在审理李定胜诉赵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中,李定胜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李定胜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到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定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李定胜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海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