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京华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利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京华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利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1号原告深圳市京华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法定代表人蒋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罗兵,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div>被告深圳市时利信电子有限公司,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村康桥路**丹竹头工业区C2厂房**西侧**东侧/div>法定代表人夏庆。委托代理人吴玉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67元,收取1316.7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 晓 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江红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