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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京梅与邢永强、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京梅。被告邢永强。被告张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梅与被告刑永强、张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