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照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朱某、颜某(已判决)、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出售虚假QQ游戏币为幌,以收取押金、货款、升级VIP客户费用和交退款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郑某、邓某、袁某等10人现金769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张某的父亲主动为其退赃43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对其中的九被害人诈骗过程中,张某只负责在网络游戏中“喊话”,发布虚假信息,该信息平台系同案犯朱某搭建,同案犯颜某、“阿弄”负责与玩家在QQ聊天中对话,骗取其中汇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人林某、郑某、邓某、陈某、康某、侯某、殴某、袁某等人的陈述、易宝、环迅支付提供的电子证据等光盘物证、证人曹某的证言、同案犯颜某、陈某、朱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的归案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人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其部分诈骗活动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能缴纳罚金,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审 判 员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