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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张志丁、张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张志丁,张艳红,袁永建,任宗印,路培杰,马发泽,郑德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文盛,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少杰,系该社副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勤勇,系该社风控部部长。被告张志丁,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艳红,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志丁之妻。被告袁永建,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任宗印,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路培杰,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马发泽,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郑德甫,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1年11月26日,被告张志丁、张艳红向原告单位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年,约定期内月利率19.5‰等内容,被告袁永建、任宗印、路培杰、马发泽、郑德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有《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此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志丁、张艳红欠原告单位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总计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被告张志丁、张艳红自愿于2013年7月10日前付清,被告袁永建、任宗印、路培杰、马发泽、郑德甫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二、其他双方互无争执。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770元,被告张志丁、张艳红自愿承担。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押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