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王有全,系陕西省大荔县韦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自愿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郝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