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嵩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与李国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李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嵩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住所地:嵩明县嵩阳镇杨桥街。法定代表人:陈丽琼,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李国正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与李国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嵩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国正赔偿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本金人民币17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后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嵩法执字第4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