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与吴利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吴利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自 贡 市 中 新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旭 东 分 社 与 吴 利 谦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下场。负责人曾金衔。被告吴利谦。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诉被告吴利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于2012年12月31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袁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