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2年9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2年8月10日左右,王兆全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私营城星速网吧门口,将毒品冰毒重约0.8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兆全。2、2012年8月底某日,“小文”通过王兆全的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英溪北路华盛达宾馆425房间,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兆全。3、2012年9月初某晚,“小文”通过王兆全的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英溪北路华盛达宾馆内楼梯口,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兆全。4、2012年9月初某晚,宣斌斌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私营城宁泰宾馆门口,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宣斌斌。5、2012年9月7日晚,宣斌斌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私营城百胜宾馆楼下,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宣斌斌。6、2012年9月8日晚,宣斌斌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兆丰弄将毒品冰毒重约0.4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宣斌斌。7、2012年9月7日晚,沈林峰联系被告人方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方某在本县武康镇百胜宾馆楼下将毒品冰毒重约0.3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宣斌斌。综上,被告人方某贩卖毒品冰毒共7次,冰毒数量总计重约3.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证人王兆全、宣斌斌、沈林峰证言及尿样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方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杨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