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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20-06-19

案件名称

任建辉与东光县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任建辉;东光县公安局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东行初字第2、3号 原告:任建辉,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代理人:潘曙光,男,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鹏,男,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公安局。住址:河北省东光县府前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明,东光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东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勇,东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任建辉不服东光县公安局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10日、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光县公安局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东公(刑)决字[2012]第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发还扣押的物品、文件,原告任建辉同意并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向群 审 判 员  刘东辉 人民陪审员  郭月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