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桂英诉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桂英。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鸣,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清,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委托代理人冷雄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桂英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