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桂英诉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桂英。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鸣,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清,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委托代理人冷雄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桂英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