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郭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孙德华,郭德连,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德华、郭德连、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孙德华、郭德连、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