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烈光与侯进军、蒋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烈光,侯进军,蒋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周烈光。委托代理人:杨冬英。被告:侯进军。被告:蒋卫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原告周烈光为与被告侯进军、被告蒋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少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侯进军名下浙DQL5**号小型轿车在价值人民币105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冬英、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烈光诉称:2012年2月11日,被告侯进军、蒋卫芬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二分。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认欠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5000元整,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起到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2000元整,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起到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12年2月11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条,实际借款本金为90000元,15000元是二被告尚欠原告的利息,且该利息是以当时约定利率5%计算得出;原告应以9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由二被告出具并签名确认的借条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并约定月息二分的事实。经质证,二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中载明的“壹拾万伍仟元正”借款实际是由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15000元构成;利息15000元是以先前约定利率5%计算得出,该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二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归还原告3000元,原告在该借条上涂改了该项内容。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当庭出示。经审查,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并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二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2年2月11日,经结算,二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有侯进军、蒋卫芬向周烈光借到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正,月息2分”。二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经原、被告结算后,二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105000元并由二被告于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充分说明了二被告对应付金额105000元的认可。故,本院对二被告主张应按90000元作为本金计算利息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二被告提出于2012年4月18日归还原告3000元,对此答辩意见,原告予以认可,并将本金变更为102000元。因此,被告侯进军、蒋卫芬尚欠原告周烈光借款本金102000元及自2012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相应利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理应承担返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提出的借款中15000元是按月利率5%计算的主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进军、被告蒋卫芬应共同返还原告周烈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2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侯进军、被告蒋卫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