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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刘武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白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刘武,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峰,南京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4楼。法定代表人周谟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群,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武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武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及其代理人XX锋、被告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武诉称,被告凯盛公司因徐州御龙山水项目建设的需要,以御龙山水项目部的名义于2011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出具借条、承诺书并盖章,言明借期三个月,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期满后,被告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14日借款时间起至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也从未收到原告的钱,亦没有授权他人借钱或收钱,原、被告之间未发生借贷关系;二、诉状中所称实际借款数字与事实不符,且原告主张的利息明显偏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书各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御龙山水项目,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该借条由徐某签名并加盖被告凯盛公司御龙山水项目部印章,郁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借款利息为百分之十,每月13日偿还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如不需继续使用则还款,如需继续使用该笔款项则支付利息;若不还款罚息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五。该承诺书由徐某签名并加盖被告凯盛公司御龙山水项目部印章,郁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同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给付徐某。借款次月,徐某向原告支付2万元利息。目前,被告尚欠本金20万元未归还。另查明,徐某系被告凯盛公司御龙山水项目负责人,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有被告凯盛御龙山水项目部印章,并载明所借款项用于该项目。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承诺书、当事人陈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2)建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凯盛公司向原告刘武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某作为被告凯盛公司御龙山水项目经理,向原告刘武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被告凯盛公司御龙山水项目部印章,并载明所借款项用于该项目,故其借款行为依法应视为职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凯盛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凯盛公司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过程中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十,如不还罚息为每日千分之五,超过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扣减被告凯盛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凯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武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0元,由被告凯盛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陶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