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龙朝与马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朝,马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原告:张龙朝。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朝与被告马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朝撤回对被告马岳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张龙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