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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龙朝与马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朝,马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原告:张龙朝。委托代理人:饶进平,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朝与被告马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朝撤回对被告马岳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张龙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