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晋06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郝丽芳与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丽芳;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66号原告:郝丽芳,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朔州市。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武县阳方口镇。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职务:经理。原告郝丽芳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阳方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丽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郝丽芳承担。审 判 员 冀开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俊彦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