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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外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美泰克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绍兴市美泰克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113号原告: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文。委托代理人:吴志娟。被告:绍兴市美泰克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ENRYBONIFACE。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美泰克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