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朱分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分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分进。2004年7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0月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6月9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2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分进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兆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分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分进采取撬窗、撬门锁等方式在三门县城关、珠岙、小雄、泗淋、花桥等地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分进爬窗进入三门县海游镇东新巷129号章某家三楼房间,窃得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2、2011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海游镇下谢村,爬窗进入谢某丙家二楼前间,在皮箱内窃得银元3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在另一房间床头柜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10元。3、2011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高枧乡后畈村,撬门进入郑某甲家二楼前间,在衣柜的一皮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4、2011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珠岙镇坎头村,撬窗进入汪某、郑某乙等三户人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5、2011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珠岙镇下胡村,撬门进入韩某家二楼前间,窃得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利群香烟4包(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780元)及人民币100元。6、2011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珠岙镇溪下村,撬窗进入李某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7、2011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珠岙镇溪下村,撬门进入麻某家,在二楼一木箱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银元4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在床头裤子和衣服口袋内窃得人民币500元。8、2012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海游镇后郭村,撬窗进入叶未兴家二楼前间,在一皮箱内窃得银元4块和银圈1个(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9、2012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海游镇后郭村,撬窗进入黎某家二楼前间,在衣柜一女式挎包内窃得白金项链1根、黄金耳环1只、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7170元)及人民币820元。10、2012年3月3日晚,被告人朱分进撬门进入三门县海游镇东新巷143号王某乙家的二楼,在房间内窃得白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12元)。11、2012年3月5日晚,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珠岙镇岩坑村,撬门进入王某丙家二楼前间,窃得中华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及人民币600元。12、2012年3月5日晚,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珠岙镇岩坑村,撬门进入王某丁家三楼前间,在三楼房间衣橱内窃得TISSOT牌手表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被窃手表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3、2012年4月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海游镇新兴街118号三楼后间袁某暂住处,撬门入室,在电视机柜上储蓄罐内窃得人民币500余元。14、2012年4月8日,被告人朱分进在三门县海游镇悬渚村梅某家,撬门进入三楼后间,窃得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黑色诺基亚C2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苹果手机的充电器1只、耳塞1副(经鉴定,充电器和耳塞共价值人民币143元)及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窃手机耳塞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5、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海游镇外俞村吴某家,撬窗进入二楼,窃得黄金项链1根、银元3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97元)及人民币300余元。16、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洋底村,爬窗进入张某家二楼房间,窃得银元4块、银手镯1对、银圈1根、银项链1根(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八卦钱1个和银宝剑(经鉴定,八卦钱和银宝剑价值人民币60元)。案发后,被窃八卦钱和银宝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7、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洋底村王某戊家二楼,窃得白金戒指1枚、黄金戒指2枚、银脚镯1只(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1490元)、银手镯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及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窃银手镯1对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18、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念寺塘村,撬门进入余某甲家二楼房间,窃得黄金手链1根、银项链1根、黄金戒指2枚(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6039元)。19、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山头郭村,破窗进入林某甲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20、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上道头村,撬门进入罗某家二楼房间,窃得黄金手链1根、黄金戒指1枚、中华硬壳香烟5包(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4051元)及人民币600元。21、2012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张司岙村,推门进入陈某甲家房间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朱分进撬门进入陈小风家,在二楼前间衣柜的衣服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500元。22、2012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梅岙村,撬门进入翟某甲家二楼前间,在桌子抽屉内窃得人民币5300元。后被告人朱分进来到小雄镇梅岙村翟某乙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23、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梅岙村,进入翟某丙家二楼房间,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硬壳中华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元)。24、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埠头村,进入方某戊家二楼前间,在电视机下面的柜子内窃得人民币1500余元。25、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滩头村岩头谢自然村,爬窗进入谢某丁家二楼,在床上的一女式皮包内窃得人民币1700元及黄金戒指2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26、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浦坝村,撬门进入柯某甲家二楼,在二楼前间窃得银元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27、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浦坝村,撬门进入陈某丙家,在二楼前间窃得人民币200余元。28、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朱分进在三门县小雄镇浦坝村,撬门进入柯某乙家,在二楼前间一皮包内窃得人民币400元。29、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蜍下村,撬门进入柯某丙家二楼,在二楼房间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及银元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30、2012年5月2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花桥镇上郑村,撬门进入柯某丁家二楼,在二楼前间内窃得人民币7035元。31、2012年5月5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张司岙村,撬门进入余某乙家二楼,在二楼房间内窃得人民币500元和金块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0元)。32、2012年5月6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花桥镇关头村,撬窗进入朱某乙、林某乙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33、2012年5月6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花桥镇双洋村,撬门进入陈某丁家,窃得人民币1000元。34、2012年5月6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五小柱村,爬窗进入方某己家二楼房间,窃得人民币300元及面值1元的纪念币1块。案发后,被窃纪念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35、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南山村,撬门进入吕某甲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36、2012年5月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小雄镇埠头村,撬门进入方某辛家二楼前间,窃得黄金项链2根、黄金手镯1只、金戒指1枚、银锁1把、银剑1把、八卦钱、银元4块(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14378元)及人民币7000元。37、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长浦庄村,爬窗进入林某丙家二楼房间,窃得人民币1220元。38、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长浦庄村,撬门进入吕某乙家,在二楼房间内窃得银元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39、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长浦庄村,撬门进入吕某丙家,在二楼房间内窃得金戒指1枚、银元4块(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3635元)。40、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蒲岙村,撬门进入林某丁家,窃得人民币128元及银脚镯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案发后,被窃银脚镯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41、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下院村,撬门进入林某戊家,窃得人民币363.5元。案发后,被窃363.5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42、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蒲岙村,撬门进入郑某丙等三户人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43、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金家峙村,撬门进入林某己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44、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朱分进来到三门县泗淋乡山下村,撬门进入郭亦彩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分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某、谢某丙、郑某甲、汪某、郑某乙、韩某、李某、麻某、叶未兴、黎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袁某、梅某、吴某、张某、王某戊、余某甲、林某甲、罗某、陈某甲、陈某乙、翟某甲、翟某乙、翟某丙、方某戊、谢某丁、柯某甲、陈某丙、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余某乙、朱某乙、林某乙、陈某丁、方某己、吕某甲、方某庚、方某辛、林某丙、吕某乙、吕某丙、林某丁、林某戊、郑某丙、林某己、郭亦彩的陈述,证人谢某甲、甘某、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庚、郭某、方某丁、俞某、谢某乙、杨某、朱某甲、王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分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81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分进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分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分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朱分进退赔给被害人章思驲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元,退赔给被害人谢台参人民币一千二百一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郑桂贞人民币一千元,退赔给被害人韩美青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麻承亮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叶未兴人民币二千一百元,退赔给被害人黎其华人民币七千九百九十元,退赔给被害人王英姿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二元,退赔给被害人王传烟人民币六百九十元,退赔给被害人袁昌艳人民币五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梅杰人民币一千八百九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吴利娇人民币六千八百九十七元,退赔给被害人张美花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王雪花人民币六千四百九十元,退赔给被害人余崇才人民币六千零三十九元,退赔给被害人罗丙贵人民币四千六百五十一元,退赔给被害人陈小凤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退赔给被害人翟长德人民币五千三百元,退赔给被害人翟先如人民币一千四百一十元,退赔给被害人方匡摇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退赔给被害人谢传保人民币二千九百九十九元,退赔给被害人柯嫦青人民币三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陈佰满人民币二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柯金德人民币四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柯爱苏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柯桂潮人民币七千零三十五元,退赔给被害人余世通人民币四千零一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陈美娇人民币一千元,退赔给被害人方世洋人民币三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方玉星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七十八元,退赔给被害人林菊英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吕继建人民币一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吕继传人民币三千六百三十五元,退赔给被害人林春花人民币一百二十八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友观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