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广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华,又名张喜顺,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9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2)第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张广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9月4日,被告人张广华先后两次在本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村五组安安麻将馆附近及被告人张广华自家田地内向吸毒人员张有成销售毒品,获毒资共计450元。同年9月6日,被告人张广华又于上述安安麻将馆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有成销售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上述毒品疑似物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结果为: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净重为0.87克。又查,被告人张广华前两次销售给张有成的毒品与被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属同一种类,且被告人张广华亦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书,毒品收据,尿液现场检测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与被告人张广华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华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广华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广华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广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海凤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