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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世龙、丁世财、丁洪亮、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丁世龙,丁世财,丁洪亮,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法定代表人邓中伟,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翰文,男,该行农贷部经理。被执行人丁世龙,男,52岁。被执行人丁世财,男,53岁。被执行人丁洪亮,男,32岁。被执行人王志刚,男,36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世龙、丁世财、丁洪亮、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