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胡水英、徐华军与徐华军、林姜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水英,徐华军,林姜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胡水英。委托代理人:林永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军。被告:林姜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代表人:高英男。委托代理人:屠明惠、夏建军,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水英与被告徐华军、林姜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姜会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胡水英撤回对被告林姜会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